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創建高水平院士工作站,吸收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增強科研 隊伍的活力,規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二條 南京卓實電氣公司與南京大學聯合成立以公司主管領導、南京大學有 關領導及有關院士等為主的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指導本院士工作站的工作。 第三條 南京卓實電氣公司辦公室為院士工作站日常工作的歸口部門,負責院士以及外單位人員(包括來訪的學者)、課題組的研究生、合作人員及臨時輔助人員的進、出站管理和后勤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條 本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落實國家、公司、學校等有關政策,做好院士工作站科研工作管理,負責院士工作站與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聯系以及組織院士工作站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本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從進站成員中選舉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的院士工作站日常領導,全面負責管理進站人員的科研、日常行政和考核工作。
錄入進站人員 第六條 站內院士均可根據科研任務招收研究人員,聯系導師一般應為現職教授,對于有重點、重大科研任務,具備科研條件(包括充足的科研經費和完備的實驗條件)的副教授及課題負責人經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同意也可以聯系招收研究人員進站工作。 第七條 招收進站的研究生、研究人員要與課題負責人承擔研究任務課題相結合,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課題力求與院士工作站所承擔的重點科研任務緊密結合,研究人員的招收要與企業發展相一致。 第八條 科研人員進站時,除提供必須材料外,還須提供《聯合培養人才協議書》、《研究項目立項表》及《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 第九條 進站人員三周內需與工作站簽訂工作協議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有關事項,在站期間,應嚴格按工作協議進行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必須征得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經費及后勤保障 第十條 本院士工作站各課題組每年10月底前要求上報下一年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按照科研項目、科研條件、科研實際情況,會同南京卓實電氣公司與南京大學等相關部門討論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及撥款經費指標,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院士工作站當年經費沒有執行完畢的,經討論報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延續使用。 第十二條 進站研究人員的科研經費由南京卓實電氣公司與南京大學申請籌集,南京卓實電氣公司為進站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實驗和生活條件。
項目及成果管理 第十三條 南京卓實電氣公司與南京大學負責組織專家對院士工作站管理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對承擔科研項目、發表論文、管理工作是否完善等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結果是確定各課題組的經費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進站研究人員工作期間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南京卓實電氣公司作為第一完成單位(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成果所獲效益按相關規定執行,研究人員進站期間不鼓勵在站使用大量時間撰寫專門的學術報告,研究人員結合所研究課題發表相關文章,其內容不得泄露本院士工作站所涉及到的保密范圍,如有泄露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站內人員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對于在站工作表現不好的工作人員,工作站可以提出減少基本待遇發放或停止所有待遇發放的建議,報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 第十六條 在站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站: (1)在站期間不能進行正?蒲泄ぷ,不適宜繼續進行研究者; (2)考核不合格,在三個月考察期內無明顯成效者; (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 (4)出國逾期不歸超過兩周者; (5)學風不正、弄虛作假者; (6)累計請假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同意離站一個月以上者; (7)其他情況不適合繼續從事研究工作者。
退站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本人必須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工作站對研究人員的工作考核,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對科研工作進行跟蹤管理,根據進站時簽訂的協議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八條 研究人員在出站時,需對其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發表文章、申請專利等成果)、完成科研工作的質量等方面做出客觀評價,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結論。 第十九條 研究人員在出站時須進行工作交接,提交簡要的出站報告,報告的內容為實際取得的成果和研究工作,不要求、不鼓勵在站期間使用大量時間撰寫專門的出站報告。 第二十條 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設立獎勵基金,對于考核優秀的進站研究人員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進站研究人員,根據國家人事部規定,在站期間一般不得申請到國外或者國內其它大學、研究機構及其它企業進修,如工作需要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進行學術交流及訪問,須經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員會同意,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進站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研究課題須借助國外的研究條件進行,需簽定在站出國研究協議,回國后應及時遞交工作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出國期限超過三周的,停發其出國期間的工資、崗位津貼及獎金等。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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